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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产品精制装置环保隐患治理改造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产品精制装置环保隐患治理改造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概要描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产品精制装置环保隐患治理改造项目安全验收评价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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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地理位置】

湖南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长岭片区

【联系人】

孔细模

【项目名称】

产品精制装置环保隐患治理改造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长岭分公司产品精制装置碱液再生部分注风量 180Nm3/h左右,排放含 硫尾气为170Nm3/h,脱硫醇尾气排放至28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余热锅炉 燃烧,然后经烟气脱硫单元脱硫后由烟囱高空排放。

随着环境保护政策越来越苛刻,国家加大对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排放的控 制力度,对有机物排放口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要求越来越严格。产品精制装置 脱硫醇尾气排放至28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余热锅炉,由于不能保证尾气中 有机物完全燃烧,排放尾气中非甲烷总烃含量难以有效控制。根据中石化发《股份工单炼能【2017546号》文,关于加快推进炼油企业 VOCs提标治 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方案拟采用中石化系统内已经运用的成熟可靠的技术 方案,将脱硫醇尾气改至催化裂化装置再生器燃烧,硫化物燃烧成SO2,在 烟气脱硫系统中脱除,使尾气排放满足环保要求。

项目组长

周磊

技术负责人

沈湘陵

过程控制负责人

黄文娟

报告编制人员

张士超、冒旭阳、王斌、苏卓

报告审查人员

马姝

【现场调查人员】

周磊、苏卓

【现场调查时间】

2021.9.16

【建设单位陪同人】

孔细模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分析本项目生产储存过程中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是火灾爆炸、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爆炸、中毒窒息、灼烫、高温、机械伤害、电气伤害、噪声与振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

评价报告提交时间

2022.2.22

参与评价的技术专家

姜科军、彭友德、周晓辉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通过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产品精制装置环保隐患治理改造项目的安全评价,认为本项目选址及总平面布置合理;安全设施完全按照设计的要求进行选型、安装。目前各设备安全设施质量完好,运行正常,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到位,安全管理活动规范、有效,安全生产条件能满足日常安全生产活动要求,具备了安全验收的条件。本评价认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产品精制装置环保隐患治理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同时建议,该公司如后续启动脱硫醇尾气进催化再生器燃烧方案,应先进行风险研判,风险可接受方可投用。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2022年1月20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在岳阳市组织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硫磺回收装置烟气增上后碱洗工艺(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关专家和人员,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名单附后)对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和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硫磺回收装置烟气增上后碱洗工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专家组成员认真听取了项目建设单位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查勘了现场并就有关情况向项目建设单位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组有关人员进行了了解。经认真评审,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安全设施监理报告等申请资料审查意见

1、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适用,报告格式和内容基本符合《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的要求,条理清楚,内容较全面;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新增环氧丙烷装置外供料管线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较全面的分析和辨识,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判断准确,做出了合理的评价结果,评价单元划分合理,评价方法选择恰当,评价结论准确;

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针对性较强,相关单位应在该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认真实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1、建设项目选择了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符合要求;2、建设项目已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并达到文件相关要求;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已经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其结果符合要求;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6、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的事故隐患已基本整改到位。

同时,专家建议:

1、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描述;

2、完善安全设施汇总表;

3、补充多米诺效应分析;

4、其他按专家个人意见修改报告。

综上所述,专家组一致认为:建设单位和安全评价单位根据上述意见进行修改和整改后可作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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